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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2-14 23:21:45 |   作者: 珍珠棉异型材

产品介绍

  7月3日,我市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四个政府规章),将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四个政府规章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关于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深圳制定四个政府规章。

  据悉,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的方法、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保障对象方面,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合乎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合乎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合乎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真实的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建设筹集方面,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子改建等。

  住房品质方面,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让各类群体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户型设计考虑居住需求多样性,努力实现“美而精、精而实”。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依规定配置文化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设施,并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坚持交通、教育、医疗等有关配套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住房建设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出台四个政府规章,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对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具体举措,对于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有宜居,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接下来,我市将加快制定出台四个政府规章相关配套政策,确保住房保障新政顺利落地实施。

  7月3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均称《办法》)正式对外发布,针对公众关注的各类住房申请条件、如何申请等有关问题,市住房建设局一一来了解答。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最重要的包含合乎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

  答: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最重要的包含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乎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答:《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合乎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答: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最重要的包含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住房建设部门能结合真实的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答: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是在本市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提出认租申请,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买卖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答: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对象主要是合乎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并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答: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最重要的包含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市住房建设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以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答: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乎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答: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合乎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问:《办法》实施后,是否继续建设安居型商品房或者人才住房?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如何处理?

  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