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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棉异型材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3-08-26 01:33:03 |   作者: 珍珠棉异型材

产品介绍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2,67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PVC地板生产及出口商之一,主要是做PVC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大多数都用在建筑物的室内地面装饰,产品功能与传统木地板、瓷砖等地面装饰材料相似。PVC地板由高分子材料聚氯乙烯(PVC)加工制作而成,与传统木地板、瓷砖等地面装饰材料相比,PVC地板具有环保、可回收利用、安装简易便捷、耐磨、防潮、防滑和防火阻燃等优点,深受欧美市场欢迎,大范围的应用于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

  根据产品的结构,公司产品分为LVT地板、WPC地板和SPC地板三大类,具体介绍如下:

  PVC地板起源于欧洲,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开始工业化生产,截至目前,由于美国和欧洲等地区PVC地板产能有限,其所需PVC地板严重依赖进口,且PVC地板具备优秀能力特点,在美国和欧洲等地区逐步替代原木地板和地毯等其他地面装饰材料,所以美国和欧洲仍是全球最大的PVC地板消费市场。

  受到欧美等国家和地区PVC地板进口需求的持续迅速增加的影响,加之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国内主要PVC地板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经验不断的提高,凭借着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产业链的优势,国际竞争力慢慢地增加,我国慢慢的变成为全球PVC地板市场主要供应国,PVC地板出口规模一直增长,根据中国海关的数据(查询日期:2022年4月5日),2021年度我国出口PVC地板(海关编码:39181090)为432.13亿元,较2020年度增长12.2%。

  由于PVC地板进入中国市场较晚,特别是在家庭装修领域尚未普及,总的来看,PVC地板在我国地面装饰材料市场规模占比较低,PVC地板产品仍以出口为主。

  目前,我国塑料制品业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塑料制品业除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一般性监管外,未有特定的行业监管部门。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是塑料制品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下设板片材专业委员会,对口管理服务包括PVC地板生产企业在内的塑料板片材行业企业。同时,PVC地板作为建筑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亦为公司所属行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对口管理服务PVC地板企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是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我国地板行业的监管部门和自律管理机构对行业的管理大多数表现在制定产业政策、规划行业发展的策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等宏观层面的监控管理上,公司制作经营完全基于市场化方式自主运行,市场化程度较高。

  针对本行业经营行为,国家未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本行业经营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一般性法律和法规规范。

  我国PVC地板在进入海外市场时,还需同时满足相关国家和地区关于产品国际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以及别的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并接受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令等约束。

  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其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PVC地板的主要原材料为PVC树脂粉、印花面料和耐磨层等,其中印花面料、耐磨层的原材料均为PVC,PVC为化工行业的产物,因此PVC地板行业的上游主要是PVC树脂粉、印花面料、耐磨层等化工行业。上述原料均属于大宗原料,市场供应量较为充足,PVC的价格波动主要受原油和煤炭价格波动、市场上供求关系变化、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受美国寒潮、能效双控等经济发展形势影响,PVC市场行情报价不断上涨,推高了PVC地板的原材料成本。

  行业内的优势企业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优化设计、产品升级等多种方式来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具备行业规模优势的生产公司能够利用自身采购的规模优势与上游原材料生产公司进行谈判,以获得低于同行业的产品价格、稳定的货源和可靠的产品质量。

  目前国内PVC地板生产行业的下业主要是大型地板品牌商、贸易商和建材零售商等,产品最终用于商场、酒店、医院、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及住宅等场所。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消费的人消费理念升级,建筑装饰材料贸易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建筑装饰材料贸易行业的快速发展大幅度的降低了PVC地板的流通成本,扩大了产品的流通区域,进而带动了PVC地板生产行业的发展。

  下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PVC地板行业的景气度,而下业的发展跟主要地板消费国的宏观经济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消费习惯等要素息息相关。

  总体来说,欧美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PVC地板持续保持比较高的消费水平;中国、南美洲、东南亚等新兴经济体近年来经济增长迅速,我们正常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消费能力逐渐增强,市场需求逐步释放,PVC地板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良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公司LVT产品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包括中、底料制作,热压,静置停放,淋膜、回火,养生,冲切,开槽,检验,包装,打托入库等多个工序。公司LVT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公司WPC产品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包括中、底料制作,热压,淋膜、回火,养生,冲切,WPC基材板制作,贴合,分切,开槽,检验,包装,打托入库等多个工序。公司WPC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根据制作流程与工艺的不同,公司SPC产品生产的基本工艺又可大致分为连线复合生产的基本工艺、ABA/AB热压生产的基本工艺和AB贴合热压生产的基本工艺。公司SPC产品的生产工艺包括SPC基材板挤出,在线复合,淋膜,冲切,养生,开槽,涂边、背贴、检验,包装,打托入库等多个工序。详细情况如下:

  目前国内PVC地板生产行业的下业主要是大型地板品牌商、贸易商和建材零售商等。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PVC树脂粉、印花面料、耐磨层等,能源动力主要为电力。

  公司设有计控部和采购部,计控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计划以及供应商的评定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并保持合格供应商目录和档案;技术部负责采购技术标准制定;品控部负责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控制。

  公司选择供应商时,考虑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水平及稳定性、价格合理性、交付及时性以及供应商的财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多种因素,建立并保持合格供应商目录和档案,做好记录,会同销售、生产、技术部门对供应商定时进行评估,公司重要原材料采购必须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同一种原材料一般都会采用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

  具体原材料采购时,公司采用“以产定购+合理库存”的模式进行采购,计控部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安全库存、采购周期等情况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部向合格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后择优选择,由采购人员负责具体执行。采购员须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书面供货合同,物资采购合同上约定质量、数量、交货期等要求等协议条款,以降低公司采购风险。公司一般收到货后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

  公司主要是采用电汇的方式支付采购货款,不同原材料的付款方式不一样,其中最主要的原材料PVC树脂粉付款周期很短,大部分PVC树脂粉供应商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发货;别的部分原材料采用月结的方式,公司在每月25日左右支付上月货款,部分原材料在到货验收入库后20天至60天内付款。

  企业主要为国外PVC地板品牌商、贸易商以及建材零售商提供ODM产品,公司主要是采用按订单生产的生产模式,按订单生产有利于降低公司产品库存和滞销风险,减少资金占用。

  公司在获取客户订单后,由计控部综合评估生产所需的原料、人员和设备,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并安排各个生产车间实施生产作业;公司对生产环节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整个生产流程受到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公司品控部人员负责对生产全程进行监控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检,产品生产完成后进行入库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产品做成品入库,并按照销售订单向客户交货。

  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除了自身生产产品外,受公司产能限制,会出现仅靠自身生产不能够满足订单的时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将部分生产工序交由外协厂商来生产,外协厂商一定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品质衡量准则进行生产加工,加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交给公司。

  公司营销中心负责产品营销与市场推广,公司的产品绝大部分销售到美国、欧盟、加拿大、澳洲等国家和地区,少部分在境内销售。

  在境外市场,公司产品营销售卖主要是采用ODM模式,极少部分采用自有品牌销售。公司与KINGFISHER、BEAULIEU CANADA、ENGINEERED FLOORS和HORNBACH等国际知名地板品牌商、建材零售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依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负责自行开发和设计,产品开发完成交客户确认后按订单生产,由客户以其品牌在终端市场进行销售。在境内市场,公司主要采自有品牌销售的模式。

  在ODM销售模式下,公司销售按客户的性质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向地板品牌商、建材零售商直接销售,公司主要通过参加国内外展会、上门拜访、客户来访、电话和邮件往来以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拓客户,成功后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为其提供ODM产品;另一类是向贸易商销售,利用贸易商的市场资源,扩大市场份额,公司不直接与地板品牌商、建材零售商签署销售合同,而是与贸易商签署销售合同,贸易商在获取地板品牌商、建材零售商需求后,与公司进行沟通后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公司根据贸易商的要求,生产完成后将产品贴其指定商标后交货。在以自有品牌销售的模式下,公司主要采取直接销售的模式,极少部分采用经销的模式。

  境外市场:FOB模式下,公司负责产品发货,安排运输公司将产品运至装运港,产品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客户,公司完成实物交付并确认收入。DDP模式下,除前述FOB模式下的义务外,公司还负责产品运抵目的港后的清关,提货,并安排运输公司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完成实物交付并确认收入。

  境内市场:公司负责产品发货,根据合同约定,安排运输公司将产品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完成实物交付,经客户验收通过后确认收入。

  公司所有境内、外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由客户根据合同订单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公司支付货款。

  公司主要采用成本加成与随行就市相结合的定价策略,不同产品之间的定价策略无重大差异。制定售价时,一般由财务部门根据产品的成本以及利润需求给出定价的参考区间,再由营销中心按照每个客户的年度订单价以及价格承受能力、结合市场价格,给出初步定价,最后由销售负责人审核并确定最终价格。

  目前公司以中大型客户作为目标客户群进行拓展和维护。与公司有交易记录的客户累计逾100家,其中与公司有活跃交易且金额较大的客户有20余家,其中不乏世界五百强企业KINGFISHER、欧洲地区领先的建材零售商HORNBACH等大型客户。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以往年度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且对公司业务较为熟悉,董事会拟续聘其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08)。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0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杨靖超、黄廉熙、王磊向董事会提交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考虑到目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0、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2022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必要时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关联企业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约定为准。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1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人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006.57万元,2022年度预计将与关联人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人民币1,141.5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靖超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杨靖超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鉴于杨靖超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靖超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杨靖超先生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拟提名黄少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津贴标准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黄少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和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个人和工作调整原因,王周林先生向董事会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董事同意聘任现任董事王淑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和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雅琴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戴娜波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戴娜波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体内容和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戴娜波女士因工作安排调整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吕思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吕思佳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待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方可履职。吕思佳女士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尽快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体内容和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中,议案8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0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

  (3)办理登记手续,可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但不受理电线:00-17: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3011”,投票简称为“海象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4:00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李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0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公司实际情况,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08)。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考虑到目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上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67元,共计募集资金70,920.7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621.7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4,299.0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853.5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445.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01号)。

  [注]2021年度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累计已借出20,000万元,已归还5,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连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0月24日与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科技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情况如下: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8,542,547.01元,使用募集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2,923,433.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797号)。以上资金于2020年11月5日置换完毕。

  本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0,000万元,公司已归还5,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规定于2022年5月7日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资金的额度和权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收回,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上述现金管理议案失效后不再进行现金管理。

  声明人黄少明,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